政府補助

114年彰化縣建築物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開始

一、為補助本縣縣民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減少因颱風、豪雨造成積水進入建築物,降低縣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二、本補助計畫所需經費來源由縣府籌措,並委請轄內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三、補助對象為本縣轄內曾具淹水事實之合法建築物
惟下列對象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
(二) 公有建築物。


四、設置之防水閘門(板)應為金屬材質(鋁合金或不鏽鋼),設置高度達90公分(含)以上設置高度,補助額度標準如下;未達90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助金額(如下表)。倘設置經費低於補助標準,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

(一) 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新臺幣1萬元。
(二) 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至2公尺(含)以下:新臺幣2萬元。
(三) 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至3公尺(含)以下:新臺幣3萬元。
(四) 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至4公尺(含)以下:新臺幣4萬元。
(五) 1樓出入口寬度逾4公尺至5公尺(含)以下:新臺幣5萬元。
(六) 1樓出入口寬度逾5公尺以上:新臺幣6萬元。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依上開設置寬度分級標準予以補助。
同一申請案件(地點,門牌)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五、符合補助對象及條件之地區民眾,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未登記有案社區取得1/2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淹水事實或村(里)長證明曾淹水紀錄之文件、房屋所有權狀(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證明及申請表格、切結書向建築物所在鄉(鎮、市)公所申請補助。


六、本(114)年度預算新臺幣1,000萬元整,民眾需於114年10月31日前向公所提出申請,將依照申請時間(以公所收文章為憑)順序依序給予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後,經公所確認受補助對象、防水閘門(板)尺寸及位置等符合相關規定後,製作清冊及民眾申請書件影本送彰化縣政府(水利資源處)彙整複核。


八、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彰化縣政府函請鄉(鎮、市)公所通知受補助對象施作防水閘門(板)。 公所應於文到7日內通知受補助對象於施工前申請表填寫領取日期並簽收核准之申請表影本1份,申請表正本由鄉(鎮、市)公所留存。

(二) 受補助對象須自領取核准申請表影本之日起45日內完成建置防水閘門(板),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理由報請鄉(鎮、市)公所申請展延。完工後備齊當年度收據(或發票)等憑證及施工前後之照片,向建築物所在鄉(鎮、市)公所申請查驗。

(三) 經鄉(鎮、市)公所查驗與核定之申請表「設置防水閘門種類」內容項目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期限由鄉(鎮、市)公所視個案情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將取消補助資格。

(四) 補助經費應由受補助對象核實檢具當年度收據(或發票)等憑證,向鄉(鎮、市)公所請領。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查驗合格後函請彰化縣政府(水利資源處)撥付補助經費。

(五) 本補助計畫採就地審計方式,原始憑證留存各鄉(鎮、市)公所保管,委由公所代辦申請撥付款項。各鄉(鎮、市)公所最遲應於114年11月30日前彙送查驗合格之相關文件予本府撥付款項;若逾期提送之案件無法於當年度核銷完成者,將於次年度撥付。

(六) 民眾受補助防水閘門(板),自鄉(鎮、市)公所查驗合格後保管五年,若有遺失或損害,經查屬實,補助金額應繳回縣府。


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案件,不予補助
 
(一)不符補助對象及條件。
(二)已獲其他單位(機關)補助同一項目。
(三)經查驗為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辦理改善完成。


十、受補助對象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鄉(鎮、市)公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相關網址:114年彰化縣建築物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

受理單位: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 水利資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