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為補助民眾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之相關作業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來源由市府籌措辦理。
三、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及條件規定如下:嘉義市轄內具積淹水事實之合法建築物。
四、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以九十公分以上且補助以實際支用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
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下列各款規定為原則
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定補助額度,依其設置寬度分級計算:
-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 一樓出入口寬度一公尺以下: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 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一公尺至二公尺以下: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 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二公尺至三公尺以下: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 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三公尺至四公尺以下:新臺幣三萬九千元。
- 一樓出入口寬度逾四公尺至五公尺以下:新臺幣五萬零八百元。
- 一樓出入口寬度五公尺以上:新臺幣六萬零五百元。
同一申請案件(地點,門牌)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申請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不足九十公分,按比例增減計算。
五、符合補助對象及條件之地區民眾,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積淹水事實證明文件、或里長確認有積淹水事實之證明文件、合法房屋證明及申請表格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補助。
六、本(114)年度預算新臺幣50萬元整,民眾需於114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將依照申請時間順序依序給予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若仍有需求時將排入下一年度補助。嘉義市東、西區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後,需派員現勘,經確認受補助對象、防水閘門(板)尺寸及位置等符合相關規定後,製作清冊送嘉義市政府(工務處)彙整。
七、第六點清冊經嘉義市政府工務處確認補助額度後,即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嘉義市政府函請區公所通知申請者施作防水閘門(板)。
- 申請者應於設置防水閘門(板)完成後三十日內備齊收據(或發票)等支用單據及施工前後之照片,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查驗(相關表格如附件三 ),逾期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經報請區公所同意展期者,不在此限;並以展延一次為限。
- 補助經費應由申請人先向區公所申請查驗。各區公所應於查驗合格後函請嘉義市政府(工務處)撥付補助經費。
- 各項支用單據及各項驗收相關文件應由嘉義市政府依相關規定妥慎保管,俾供查核審計。
- 民眾受補助防水閘門(板),自區公所查驗合格後保管五年,若有遺失或損害,經查屬實,補助金額應繳回市府。
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之案件,不予補助:
- 不符補助對象及條件。
- 重複申請補助。
- 已獲其他單位(機關)補助同一項目。
- 經查驗為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或未於指定日期辦理改善完成。
九、本作業規範適用期限至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相關網址:嘉義市政府工務處-114年嘉義市政府補助民眾設置防水閘門(板)作業規範
受理單位:嘉義市東、西區公所
資料來源:嘉義市正負工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