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計畫目的:補助縣民設置建築物防水閘門(板),以減少後續因颱風、豪雨造成建築物積淹水可能之危害及損失。
三、辦理方式:由本縣轄內鄉(鎮、市)公所受理易積淹水地區民眾申請後,補助設置 建築物防水閘門(板)。
四、申請期限:自核定日起至 115年 12 月 31 日或本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五、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擬向中央申請補助,不足部分由本府自籌支應。
六、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嘉義縣轄內因以下颱風或豪雨之一造成災害,具積淹水事實之合法建築物:
(一)113年凱米或山陀兒颱風。
(二)114年丹娜絲颱風或七二八豪雨。
(二)114年丹娜絲颱風或七二八豪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已補助者,得追繳之:
(一)民國100年7月1日起,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1規定 ,應設置防水閘門(板)者。
(二)同一建築物10年內曾接受過政府補助設置防水閘門(板)者。
(三)公有建築物。
(二)同一建築物10年內曾接受過政府補助設置防水閘門(板)者。
(三)公有建築物。
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為合法建築物:
1.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2.依建築法第98條及第99條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分別經 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建築物。
3.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 之建築物。
4.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
2.依建築法第98條及第99條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分別經 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建築物。
3.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 之建築物。
4.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
七、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得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一)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共有持分者推派之代表人)且為設籍嘉義縣縣民(須檢具3個月內戶籍謄本)。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應取得其他所有權人同意,並檢附建築物共有所有權人同意書。同址分 戶且各戶使用空間及出入口獨立者,得以戶為單位分別提出申請。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本府報備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並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公寓或集合住宅等) ,推派一人代表申請,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符合申請資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倘不克親自至公所辦理,得由受託人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委託書及其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本府報備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並檢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公寓或集合住宅等) ,推派一人代表申請,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符合申請資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倘不克親自至公所辦理,得由受託人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委託書及其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八、作業程序 :
(一)符合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之民眾,倘有申請補助意願,應於施作前, 檢具建築物積淹水事實證明或村(里)長佐證曾積淹水證明書之文件、建物登記謄本或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者)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影本,以及補助申請表(含施作前照片)、切結書等,於申請期限內向公所申請補助。
(二)民眾之申請資料如有缺漏須補件者,應於公所通知後7日內(以收件日為準)完成補件,逾期不予受理。倘仍有申請意願,得重新申請。
(三)公所應於每月7日前,將審查合格之前月份符合補助者清冊,以及民眾之補助申請表(含施作前照片)彩色掃描電子檔,函送本府。本府於收到公所前揭文件後,申請費用倘於經費餘額內,即公布受補助名單;倘超出經費餘額,仍得由本府依行政程序簽核是否同意先行施作,惟補助追加經費俟通過法定程序後辦理。
(四)公所應於受補助名單公布7日內,通知申請人於審查合格之補助申請表填寫領取影本日期,簽收該表影本1份。而補助申請表(含施作前照片)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則由公所留存備查。倘申請人於簽收前揭影本後取消申請意願,應由申請人簽署取消申請切結書同意取消申請補助。
(五)申請人須自領取審查合格之補助申請表影本日起45日內,自洽專業廠 商完成設置防水閘門(板),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1次(以20日為限)。設置完成後,檢具審查合格之補助申請表影本 、查驗申請表(含施作後照片及防水閘門(板)拆裝維護教育訓練照片) 、防水閘門(板)拆裝維護說明書及保固證明書(保固2年以上)影本、政府立案合法廠商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及領據等資料,報請公所查驗,逾期將撤銷本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
(六)公所應於民眾提出查驗後30日內完成查驗作業。倘經查驗與審查合格之補助申請表「防水閘門(板)設置計畫」內容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 (期限由公所視個案情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並通過複驗,將撤銷該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
(七)本補助專案計畫採就地審計方式,原始憑證由各公所留存負責保管。
(八)公所最遲應於同年11月30日前彙送查驗合格結案清冊,以及補助申請表(含施作前照片)及查驗申請表(含施作後照片及防水閘門(板)拆裝維護教育訓練照片)之彩色掃描電子檔予本府撥付補助款;逾期彙送之案件無法於當年度核銷完成者,將於次年度撥付。
(九)受補助者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公所應撤銷該申請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繳回本府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府得不定期抽查本計畫各公所查驗合格案件,抽查不合格者,公所應撤銷該申請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繳回本府。
(二)民眾之申請資料如有缺漏須補件者,應於公所通知後7日內(以收件日為準)完成補件,逾期不予受理。倘仍有申請意願,得重新申請。
(三)公所應於每月7日前,將審查合格之前月份符合補助者清冊,以及民眾之補助申請表(含施作前照片)彩色掃描電子檔,函送本府。本府於收到公所前揭文件後,申請費用倘於經費餘額內,即公布受補助名單;倘超出經費餘額,仍得由本府依行政程序簽核是否同意先行施作,惟補助追加經費俟通過法定程序後辦理。
(四)公所應於受補助名單公布7日內,通知申請人於審查合格之補助申請表填寫領取影本日期,簽收該表影本1份。而補助申請表(含施作前照片)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則由公所留存備查。倘申請人於簽收前揭影本後取消申請意願,應由申請人簽署取消申請切結書同意取消申請補助。
(五)申請人須自領取審查合格之補助申請表影本日起45日內,自洽專業廠 商完成設置防水閘門(板),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1次(以20日為限)。設置完成後,檢具審查合格之補助申請表影本 、查驗申請表(含施作後照片及防水閘門(板)拆裝維護教育訓練照片) 、防水閘門(板)拆裝維護說明書及保固證明書(保固2年以上)影本、政府立案合法廠商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及領據等資料,報請公所查驗,逾期將撤銷本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
(六)公所應於民眾提出查驗後30日內完成查驗作業。倘經查驗與審查合格之補助申請表「防水閘門(板)設置計畫」內容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 (期限由公所視個案情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並通過複驗,將撤銷該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
(七)本補助專案計畫採就地審計方式,原始憑證由各公所留存負責保管。
(八)公所最遲應於同年11月30日前彙送查驗合格結案清冊,以及補助申請表(含施作前照片)及查驗申請表(含施作後照片及防水閘門(板)拆裝維護教育訓練照片)之彩色掃描電子檔予本府撥付補助款;逾期彙送之案件無法於當年度核銷完成者,將於次年度撥付。
(九)受補助者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公所應撤銷該申請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繳回本府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府得不定期抽查本計畫各公所查驗合格案件,抽查不合格者,公所應撤銷該申請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繳回本府。
九、補助標準:
防水閘門(板)材質以鋁合金或不銹鋼為限,須為可拆裝或開閉型式, 不得為永久封閉之固定結構。設置位置為地下室車道出入口或一樓出入口 。每棟建築物之申請案件,以補助設置2處防水閘門(板)為限。但公寓大 廈、集合住宅有各自獨立出入口(例如國宅)或同址分戶且各戶使用空間及 出入口獨立者,不受前揭補助2處之限制。每處之補助金額上限及標準如 下:
(一)防水閘門(板)高度達90公分(含)以上者,依以下寬度級距計算:
1.一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新臺幣 1 萬2千元。
2.一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至2公尺(含):新臺幣 2 萬 元。
3.一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至3公尺(含):新臺幣 2 萬 7千 元。
4.一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新臺幣 3萬 5千 元。
5.地下室出入口為單車道(寬3.5公尺以上):新臺幣4萬元。
2.一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至2公尺(含):新臺幣 2 萬 元。
3.一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至3公尺(含):新臺幣 2 萬 7千 元。
4.一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新臺幣 3萬 5千 元。
5.地下室出入口為單車道(寬3.5公尺以上):新臺幣4萬元。
6.地下室出入口為雙車道(寬5.5公尺以上):新臺幣4萬7千元。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寬度小於3.5公尺時,補助金額上限比照一樓出入口辦理。
建築物(非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所有權人於申請補助時為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依前揭1.~4.級距之補助金額再加3千元計算。
(二)防水閘門(板)高度未達90公分者,再依以下比例折減計算:
1.高度75公分(含)以上未達90公分:依補助標準(一)之90%計算。
2.高度50公分(含)以上未達75公分:依補助標準(一)之80%計算。
3.高度未達50公分:依補助標準(一)之70%計算。
2.高度50公分(含)以上未達75公分:依補助標準(一)之80%計算。
3.高度未達50公分:依補助標準(一)之70%計算。
(三)倘防水閘門(板)實際設置經費低於補助金額上限,則依實際設置經費 予以補助。
(四)申請案件及金額於每月月底統計1次,將依審查合格時間順序依序給 予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五)倘統計金額超出補助經費,鄉(鎮、市)公所仍得持續受理申請及審核 確認案件,得由本府依行政程序簽核是否同意先行施作,惟補助追加 經費,俟通過法定程序後,再行辦理補助及核銷程序。
十、計畫經費及預估可補助戶數本補助專案計畫之總經費為新臺幣5,000萬元,可補助之總戶數預估約1,350戶,分成以下兩子案,受理民眾申請:
(一)「113年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案—經費為新臺幣3,000萬元,預估可補 助戶數約800戶。
(二)「114年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案—經費為新臺幣2,000萬元,預 估可補助戶數約550戶。
(二)「114年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案—經費為新臺幣2,000萬元,預 估可補助戶數約550戶。
十一、後續管理:本專案計畫補助設置之防水閘門(板),自鄉(鎮、市)公所查驗合格後 ,由廠商保固2年、民眾保管5年,若有遺失或損壞,經查屬實,補助金額應繳回本府。
十二、查核機制除中央(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成之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之督導外 ,本府另成立抽查小組,抽查件數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案件之2%為原則。 針對已完成竣工查驗進入使用期之案件,各公所應於隔年起就民眾保管狀況辦理查核,每1案件至少查核1次,並於查驗合格日起5年內完成所有案件之查核。
十三、其他本計畫將配合中央相關補助計畫適時調整修訂。如有未盡事宜,亦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相關網址:114~115年嘉義縣建築物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專案計畫
受理單位:嘉義縣轄內鄉(鎮、市)公所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