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範圍:優先補助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建築物(需有淹水佐證資料),如有剩餘經費再行開放本縣曾有淹水紀錄之建築物申請。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同一建物10年內曾受本案其他年度補助計畫之補助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4-1 條規定,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建物之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風口處不得申請設置防水閘門補助。
(三)公有建築物。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4-1 條規定,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建物之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風口處不得申請設置防水閘門補助。
(三)公有建築物。
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係為符合申請資格之建築物:
(一)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民國81年1月10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
(二)民國81年1月10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
三、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本案補助經費支用完畢止。
四、經費及受理:
(一)申請案件及金額於每月月底統計1次,將依審查合格時間順序依序給予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二)倘統計金額超出補助經費,俟補助追加經費通過法定程序後再行開放申請補助及核銷程序。
五、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倘統計金額超出補助經費,俟補助追加經費通過法定程序後再行開放申請補助及核銷程序。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需為設籍雲林縣縣民:
1.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應取得其他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2.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同址分戶者,應檢具3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同址分戶者,應檢具3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向本府報備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公寓或集合住宅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
以上符合申請資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倘不克親自至鄉(鎮、市) 公所辦理,得由受託人檢具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委託書及其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如若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申請設置處為該戶獨立使用之窗口或出入口者,得適用本補助計畫五、(一),不受五、(二)(三)限制, 亦得適用本補助計畫六、(三)(四)(五)(六)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經費申請規定。
六、設置之防水閘門(板)應為金屬材質(鋁合金或不鏽鋼),設置高度未達90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助金額,補助費標準如下, 倘設置經費低於補助標準,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
(一)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寬3.5m以上):每處補助新臺幣 4萬元。
(二)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寬5.5m以上)以上者:每處補助 新臺幣4萬7千元。
(三)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 臺幣1萬5千元。
(四)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 2萬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 補助新臺幣2萬3千元。
(五)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 2萬7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
(六)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5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 萬8千元。
(二)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寬5.5m以上)以上者:每處補助 新臺幣4萬7千元。
(三)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 臺幣1萬5千元。
(四)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 2萬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 補助新臺幣2萬3千元。
(五)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 2萬7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
(六)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5千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 萬8千元。
七、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戶申請案以補助10萬元為限(以門牌地址認 定)。
八、公寓大廈、集合住宅不適用於本補助計畫六、(三)(四)(五)(六) 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經費申請 規定。
九、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如有缺漏需補件者,應於鄉(鎮、 市)公所通知後7日內(以收件日為準)完成補件,逾期不予受理, 倘仍有申請意願,得重新申請。
十、鄉(鎮、市)公所應於各月7日前將前月份審查結果符合補助對象造冊函送本府(並檢附施工前申請表彩色影本),本府於收到鄉(鎮、市)公所清冊後,申請費 用倘於經費餘額內,即核定受補助名單,發文知會公所並副知受 補助民眾;倘超出經費餘額,仍得由本府依行政程序簽核是否同 意先行施作,惟補助追加經費俟通過法定程序後辦理。
十一、鄉(鎮、市)公所應於核定補助名單來文7日內,通知受補助 對象於施工前申請表填寫領取日期並簽收核准之申請表影本1份, 申請表正本(含附件)由鄉(鎮、市)公所留存。
十二、受補助對象須自領取核准申請表影本之日起45日內完成建置 防水閘門(板),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理由後申請展延1次並以45日為限,完工後檢附施工後查驗申請表及照片、 領據、保固證明書(2年以上)及政府立案合法廠商之發 票或收據(正本)等資料,交由鄉(鎮、市)公所查驗,逾期將取 消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十三、鄉(鎮、市)公所應於民眾提出查驗後30日內完成查驗作業, 經查驗與核定之申請表「設置防水閘門種類」內容項目不符,且 未於指定日期(期限由鄉(鎮、市)公所視個案情況決定)辦理改 善完成,將取消補助資格。
十四、查驗合格後,鄉(鎮、市)公所應將彙整案件之結案清冊(並檢附施工前申請表及施工後查驗申請表彩色影本),提送本府採就地審計方式委由公所代辦申請撥付款項。各鄉(鎮、市)公所最遲應於當年度年11月30 日前彙送查驗合格之相關文件予本府撥付款項;若逾期提送之案 件無法於當年度核銷完成者,將於次年度撥付。
十五、本府得不定期抽查本計畫各區鄉(鎮、市)公所查驗合格案件, 抽查不合格者,取消補助資格。
十六、受補助對象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鄉(鎮、市)公所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相關網址:115年度雲林縣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
相關附件:115年度雲林縣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PDF
受理單位:雲林縣轄內鄉(鎮、市)公所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