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補助範圍:本市轄內為防止積淹水之合法建築物。
惟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 建造執照已自行裝設防水閘門者。
(二)同一建物10年內受有政府機關防(擋)水設施或設備等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者。
(三)公有建築物。
三、申請期限:115年3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以收件日為準)。(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 建造執照已自行裝設防水閘門者。
(二)同一建物10年內受有政府機關防(擋)水設施或設備等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 者。
(三)公有建築物。
四、經費及受理:115年全市編列補助經費999萬1,000元。
(一)申請案件及金額於每月月底統計1次。
(二)由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並送本府水利局核定公告清冊後同意施作。
(三)年度預算用盡即公告停止受理申請,後續如有其他經費增額補助或已核定 案件放棄申請時,得由水利局視經費餘額及作業時程重新公告受理申請。
(二)由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並送本府水利局核定公告清冊後同意施作。
(三)年度預算用盡即公告停止受理申請,後續如有其他經費增額補助或已核定 案件放棄申請時,得由水利局視經費餘額及作業時程重新公告受理申請。
五、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
1.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應取得其他所有權人同意。
2.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或其眷屬(限於一等直系血親、配偶)為身心障礙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
2.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建築物所有權人本人或其眷屬(限於一等直系血親、配偶)為身心障礙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本府報備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公寓或集合住宅…等),推 派一人代表申請,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公寓或集合住宅…等),推 派一人代表申請,並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六、設置之防水閘門(板)應為金屬材質(鋁合金或不鏽鋼…等),設置高度未達90 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助金額(如下表),補助費標準如下,倘設置經費低於補 助標準,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
(一)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寬3.5m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元。
(二)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寬5.5m以上)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7千 元。
(三)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5千元。
(四)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元;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3千元。
(五)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7千元;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
(六)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5千元;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8千元。
(二)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寬5.5m以上)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7千 元。
(三)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元;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5千元。
(四)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元;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3千元。
(五)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7千元;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元。
(六)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5千元;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8千元。

八、公寓大廈不適用於本補助計畫六、(三)(四)(五)(六)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經費申請規定。
九、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缺漏需補件者,應於區公所通知後7日內 (以收件日為準)完成補件,逾期不予受理,倘仍有申請意願,得重新申請。
十、區公所應於每月7日前將前月份初審結果符合補助對象造冊函送水利局,水利 局於收到區公所清冊後,定期核定公告受補助名單。
十一、區公所於受理民眾申請後,應於14日內完成初審,俟水利局公告受補助名 單後,通知受補助對象領取核准之申請表影本1份簽收,申請表正本(含附 件)由區公所留存。
十二、受補助對象須自本府水利局核定公告清冊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建置防水閘門 (板),完工後檢附核定之申請表影本、施工後照片、領據、保固證明書(2 年以上)及政府立案合法廠商之發票或收據(正本)等資料,交由區公所查驗, 逾期將取消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十三、區公所應於民眾提出查驗後60日內完成查驗作業,經查驗與核定之申請表 「設置防水閘門種類」內容項目不符,且未於指定日期(期限由區公所視個 115 年度 3 案情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將取消補助資格。
十四、查驗合格後,區公所另應彙整案件之申請文件、原始憑證及清冊等正本檢 送水利局撥付款項。各區公所最遲應於查驗合格後14日內完成彙送相關文 件予水利局辦理核銷;設置經費低於補助標準,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
十五、水利局將不定期抽查各區區公所查驗合格案件,抽查結果與竣工資料不相 符者,將取消補助資格。
十六、本計畫經費滾動式檢討,得視經費餘額或另爭取經費增加本年度內補助經 費額度。
十七、受補助對象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相關網址:115年度高雄市民建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
受理單位:高雄市轄內區公所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水利處